【申请人】杨先生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黄爱华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住建局”)
【案情简介】
杨先生等人住在南宁市某区,在该处各拥有一处住房用于生活居住,并且杨先生等人的房屋都处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因面临征收拆迁,双方尚未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底,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入杨先生等人房屋所在区域,违法占地施工。在此情形下,杨先生等人决定联合起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终选择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黄爱华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征地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指导杨先生等人向某住建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对上述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但是某住建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职。时至今日,施工单位仍在违法施工,从未停止过,甚至凌晨也在施工,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影响了杨先生等人的正常生活。
为解决某住建局对某工程项目涉嫌违法施工的不予查处行为,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导杨先生等人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某区政府确认某住建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应责令某住建局限期、依法对杨先生等人房屋所在地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规定,被申请人某住建局收到申请人杨先生等人查处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应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做好相关记录。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并未提交其已依法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申请人处理情况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其未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某住建局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规定受理并办结申请人举报事项,对举报事项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向有处罚权限的部门移交涉嫌违法施工线索,同时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情况。
【胜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某区政府作出如下决定:
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情况。
二、驳回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涉案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罚款、查处违法施工现场并强拆施工设施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