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董琛律师、姜雪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
【案情简介】
杨女士在邢台市某区拥有房屋一处,于1994年建造。在居住期间,该房屋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内,因拆迁补偿太低,杨女士便没有签署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女士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李霞、董琛、姜雪三位专业拆迁律师来承办该案件。
但是在2019年3月29日,某城管局对杨女士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杨女士在2019年3月30日前自行拆除该房屋,逾期不履行该决定的,将进行强拆。
随后,京平指导杨女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但一审法院仅仅是判决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遂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某城管局认为本局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样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庭审时,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某城管局向杨女士送达《调查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其留置送达的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同时,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所作日期为2019年3月29日,其限定杨女士与2019年3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所留时间明显过短,属于滥用职权,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应予撤销。
【胜诉】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并驳回了某城管局的上诉请求。
1、 撤销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2、 撤销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