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先生等六户
【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案情】
苏先生等六户系陕西省西安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2019年3月12日,区政府作出《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某村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苏先生等六户的房屋均在拆迁范围内,苏先生等六户对《通告》不服,于2019年5月1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告》。2019年7月11日,苏先生等六户收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区政府作出的《通告》。
收到该决定书后,苏先生等六户认为,区政府作出的《通告》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市政府未尽审查义务,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苏先生等六户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傅增强律师与胡海珠律师代理他们提起行政诉讼,京平拆迁律师经过分析调查后,发现区政府作出的《通告》与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存在不合法之处,便立即指导苏先生等六户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区政府作出的《通告》;2、依法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明确指出,1、针对区政府作出的《通告》是否可诉,该《通告》包含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实质上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可诉性;2、针对区政府作出的《通告》是否合法,是否应该撤销,根据《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区政府未证明涉案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亦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通告》作为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所以该《通告》应当撤销;3、针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政府未对区政府作出的《通告》适用的证据、依据、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所以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胜诉】
鉴于,区政府系为棚户区改造实施的征收,《通告》内容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所涉区域内绝大部分拆迁户已经自愿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被拆除,撤销《通告》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区政府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通告》违法;
二、责令被告区政府对其作出的《通告》中所涉及土地性质依法报批转变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撤销被告市政府于2019年7月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