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董琛律师、宋金玉律师、沈芳芳律师
【被告】某旗人民政府(简称“某旗政府”)
刘先生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某旗人氏,在某镇某社区拥有房屋。后因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需要,刘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但是,由于未见到房屋征收决定等文件、未就拆迁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刘先生没有和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亦没有搬迁。
为了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保障自身拆迁补偿权益,刘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董琛律师、宋金玉律师和沈芳芳律师,委托三位拆迁律师为其提供专业帮助,助其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为了保障刘先生的知情权,亦为了掌握更多的案件信息、增加维权筹码,立即指导刘先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获取了案涉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及该征收决定书所附的征收范围红线图。
经研究,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遂指导刘先生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某旗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
对于某旗政府的主张,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某旗政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作出的涉案征收行为符合规划、已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及经过科学论证;亦未能提交对拟定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有效证据;此外,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其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被确认违法。
最终,经审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某旗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旗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并责令某旗人民政府对问题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