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爱华律师、李丽娜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
【案情】
蓝先生的房屋位于南宁市某区,系子随父办理的户籍登记。该房屋是蓝先生父亲自筹资金建设的自建房,父亲去世后,该自建房便由蓝先生继承居住,也系蓝先生唯一住房。2017年5月1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该片区包括自建房在内的全部房屋,蓝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因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存在分歧,双方尚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征收部门和协商一致的自建房用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没有一户自建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但2019年12月4日,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蓝先生继承的自建房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
蓝先生认为执法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蓝先生的合法权益。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蓝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执法局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维权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期拆除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为前提,至于何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之情形,《南宁市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十七条做了具体规定,明确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但在本案中,执法局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证明涉案房屋确已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故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者执法局于2019年12月4日向原告蓝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