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诉人】林女士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
【案情简介】
林女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某区拥有十二亩虾塘并一直在此经营。当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征收补偿标准原因,林女士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19年5月有不明身份人员在未经与林女士协商下,强行违法施工填平虾塘。因遭受财产损失,林女士在当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某分局邮寄了《违法行为紧急查处申请书》,但某分局一直未对上述文件进行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女士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邱萍萍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律师协助林女士收集相关证据,并撰写起诉书,并立即指导当事人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某分局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某分局辩称:原告林女士的请求事由不属于我方职责范围,并将林女士的提交材料以及相关事项转交给了北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并对林女士提出的纠纷给予了帮助。征地拆迁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行为,相关实施征收拆迁行政机关人员的执行行为也并未违反治安管理法。故我方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符合法定程序。
庭审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本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在接收到林女士的相关申请书后,未指令警员出警进行调查,也未告知林女士处理结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林女士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其行为构成不作为。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北海市某分局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对原告林女士《违法行为紧急查处申请书》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复议、申诉等材料后,如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该行政机关负相应责任。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