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居民
【代理拆迁律师】吴晓东律师、施斌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某相关部门
在行政法治的进程中,每一起行政赔偿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赔偿案件,以其曲折的维权历程和公正的裁决结果,再次彰显了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泰安市泰山区居民,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吴晓东、施斌律师代理维权。原告在泰安市泰山区拥有相关房产权益,因涉及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某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其房产遭遇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致使原告不仅失去了居住之所,还遭受了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认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期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一方面,深入调查取证,梳理事件发展脉络,收集与强制拆除行为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相关通知文件等,以还原强制拆除行为的全貌,证明被告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精心研究法律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为原告的诉求寻找坚实的法律支撑。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胜诉裁定
经法院全面审理,最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公正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回迁安置责任:被告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涉案回迁安置地点为原告安置面积共计为180平方米的两套住宅房屋。回迁安置标准、回迁房建设标准、配套房等参照《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房屋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测为准。若回迁结算后原告需缴纳价款,由被告在赔偿金中扣除或通知原告另行缴纳。同时,被告需支付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通知回迁结算交房截止日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每月1934.35元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财产损失赔偿: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89648.45元及利息。利息以89648.4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5日起按本判决作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其他请求判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行政赔偿请求。
此判决不仅为原告讨回了公道,也为类似行政赔偿案件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再次强调了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依规,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