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居民。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晓东律师、施斌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某部门。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某部门因行政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因涉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其财产遭遇强制拆除,从而导致一系列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维权经过
申请人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吴晓东、施斌律师代理此案。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的调查与准备工作中。他们深入收集各类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强制拆除现场的照片、视频资料、相关通知文件以及能证明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各类凭证等,以确凿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申请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同时,代理律师们精心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条文,为申请人的诉求寻找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一审中,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但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2024年5月31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行政赔偿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胜诉裁定
重审过程中,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全面审理。最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公正判决:
回迁安置与临时安置费: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某部门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涉案回迁安置地点为申请人安置面积共计为180平方米的两套住宅房屋。回迁房建设标准、配套房等参照《[具体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名称]》执行,房屋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测为准。回迁结算后,若有需要申请人缴纳价款的情况,由被告在赔偿金中扣除或通知申请人另行缴纳。同时,被告需支付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通知回迁结算交房截止日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每月2750.4元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财产损失赔偿:被告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因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437559.98元及利息。利息以437559.9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5日起按本判决作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其他请求判定: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赔偿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行政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