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3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
【原告】徐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黄群雁、肖广影律师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案情简介】
徐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徐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双方无法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在徐先生焦急的等待下一次谈判时,2017年11月4日,徐先生收到街道办作出《限期改正违法(章)行为通知书》,以没有建设审批手续为由,将徐先生的房屋认定成违章建筑,责令其自行拆除。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赵健、黄群雁、肖广影三位专业拆迁律师担任徐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与委托人徐先生的沟通和调查取证,京平拆迁律师理清了委托人徐先生房屋的建设情况,以及《限期改正违法(章)行为通知书》(下称“《限拆通知》”)的作出过程,为本案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京平拆迁律师遂协助委托人徐先生向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街道办作出《限拆通知》,同时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徐先生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保留证据,以防偷拆。
然而,2017年11月22日,街道办突然上门,违法强拆了委托人徐先生的房屋。京平拆迁律师遂迅速协助委托人徐先生向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街道办仅提供了《情况证明》、《限拆通知》及送达证明等相关材料,来证明其作出《限拆通知》以及违法强拆行为的合法性。
面对街道办薄弱的证据链,京平拆迁律师抓住时机,指出其违法点:首先,《情况证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法定形式,故不能证明街道办作出的《限拆通知》合法。其次,《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中规定了违章建筑认定及拆除的法律程序,街道办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来证明其依法遵循违章建筑认定及拆除程序。最后,《限拆通知》写明了委托人徐先生的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但在复议诉讼期限内,委托人徐先生的房屋就被违法强拆,违法强拆行为剥夺了委托人徐先生获得救济的权利,故街道办的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最终,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并且考虑到委托人徐先生的房屋已经被违法强拆,《限拆通知》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判决:确认街道办作出的《限拆通知》违法;街道办的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拆迁维权,时机很重要。本案中,委托人在收到《限拆通知》后就及时找到京平拆迁律师。虽然在维权过程中房屋被违法强拆,但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徐先生抢在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前就对房屋状况进行取证,为后期的拆迁维权留下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