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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宅基地被划入了征地范围未履行合法程序就责令交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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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鄂陵律师、朱艳姝律师

  【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然规划局”)

  拆迁补偿未谈妥,被责令交地

  杨先生系西安市下辖某区居民,在该区有着自己的宅基地和住房。2012年4月6日和5月4日,伴随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作出,杨先生的宅基地被划入了征地范围。从此,杨先生开始了和征收方进行征收拆迁补偿谈判的过程。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协议迟迟不能签订。然而就在这样的背景下,2018年8月15日,自然规划局向杨先生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并张贴于杨先生住所门上,要求杨先生3日内拆除宅基地上房屋,并将宅基地交出。

  这忽然而来的《告知书》令杨先生很困惑,拆迁补偿协议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他不愿交出自己的宅基地。于是,他迅速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李鄂陵律师和朱艳姝拆迁律师介入自己的案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进程繁杂,律师步步为营

  两位律师接下案件之后,发现该案时间跨度较长,涉及程序文件较多。在两位律师对案件的细细梳理之下,其中的违法点慢慢暴露出来。于是,杨先生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将自然规划局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之中,自然规划局称案涉土地的征收已经过依法审批,对拆迁户权益进行了合法保障。作出《告知书》的程序也严谨合法,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然而,京平拆迁律师对此却指出:1.该《告知书》作出时,征收方并未依法与杨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时,也未依法作出《强制征收决定书》确定杨先生的补偿。因此,并不能说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2.在该《告知书》送达的过程之中,依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进行签收,在相对人不在的情况下,可采取录像、拍照的手段进行留置送达。然而实际在送达该《告知书》的过程之中,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只是进行了张贴,并未有签收手续,也未进行拍照、录像进行证明,这应属程序违法。据此,杨先生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8月15日对杨先生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律师说法

  在征收过程之中,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只有在双方自愿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书》或是有了有效的《强制征收决定》的情况下,拆迁户的补偿才能算是得到了一定的保障。本案之中,杨先生的合法拆迁补偿以及知情权没有得到依法保障,这也是《告知书》最终未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各位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之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风险,应果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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