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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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批发市场占用宅基地国土局告知已对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罚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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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曹星律师、乔岗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刘女士是成都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因当地某批发市场建设需占用该房屋,但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刘女士与该批发市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批发市场直接占用了刘女士的房屋,刘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曹星、乔岗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指导刘女士向原成都市某区国土局申请公开某批发市场占用刘女士房屋及林园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政府信息。2017年9月5日,原成都市某区国土局通过《关于刘女士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刘女士,国土局无刘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

  收到该告知书后,京平拆迁律师遂指导刘女士向原成都市某区国土局提交《立案查处申请书》,申请原成都市某区国土局“依法查处某批发市场非法占用刘女士宅基地建设批发市场的行为,责令该公司立即退还非法占用刘女士的宅基地”。但原成都市某区国土局未对刘女士的申请进行回复。

  于是,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刘女士向原成都市国土局提起行政复议。原成都市国土局于2018年3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原成都市某区国土局对刘女士的查处申请进行回复。

  原成都市某区国土局于2018年4月8日作出《成都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刘女士申请对成都市某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事宜的回复》,告知刘女士原成都市某区国土局已于2010年1月18日对某批发市场非法占地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现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京平拆迁律师遂再指导刘女士向原成都市国土局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6月13日,原成都市国土局作出复议决定,驳回了刘女士的复议申请。

  收到该决定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刘女士向某成都市某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成都市某区国土局不履行查处非法占用刘女士宅基地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撤销原成都市国土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但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随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刘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刘女士提供了初步证据线索,主张其举报的占地行为系在2010年行政处罚之后发生,而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调查核实刘女士案涉投诉的宅基地在其所述2010年行政处罚所涉非法占地的范围内。故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张刘女士案涉投诉已经在2010年进行了处理,并据此对刘女士作出案涉答复,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胜诉】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人民法院(2018)川0181行初×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2018〕-×《成都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刘女士申请对成都市某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事宜的回复》,并在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刘女士案涉立案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三、撤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成国土资复〔201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四川成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批发市场占用宅基地国土局告知已对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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