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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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未签协议被强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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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杜先生、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某县人民政府(简称“某政府”)

  山东省临沂市某县街道办事处(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介绍】

  杜先生、杨先生是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某街道办内某村的两位村民,并在该村分别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因该村被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以二人的房屋面临拆迁,但是由于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不能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严重损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杜先生与杨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想要通过与征收方协商的方式争取到合理补偿。但事与愿违,没等协商成功,征收方于2017年11月8日以及2017年2月9日就将杜先生与杨先生的房屋分别强拆,这直接使得二人下决心要依法维权。

  【维权经过】

  杜先生与杨先生经过多方询问、考察,最终寻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由薛正懿、蔡晓仪、高鹏超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其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京平拆迁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发现,当事人房子已经被违法强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迫在眉睫。京平拆迁律师指导杜先生与杨先生于2018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违法强拆行为违法。但某县政府与某街道办作出答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并未实质参与拆迁项目,仅限于监督与协调。但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一、自启动拆迁以来,拆迁小组人员多次到杜先生与杨先生家中做工作,并且组织此次违法强拆,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能作为拆迁主体,因此行政机关为本案适格被告。二、行政机关在未与杜先生与杨先生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拆其房屋,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的合法性,所以该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

  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拆除杜先生与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山东临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未签协议被强拆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拆迁项目中往往让村委会作为拆迁主体,发生纠纷时则称自己不是适格主体,以此来规避自己的责任,但该行政机关往往在背后控制整个拆迁项目的进行,因此是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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