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
常女士的房屋位于山东省菏泽市某县,该片区土地大部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住户有一千户左右,国有土地上房屋住户有二十户左右,常女士的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因该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常女士的房屋被列入征收改造范围,但常女士不服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认为这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审未获得满意结果。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常女士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维权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常女士是否与涉案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能否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2017年11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曾作出了建设用地批件,同意征收该片区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该县政府也与2017年11月6日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及土地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常女士的房屋又被纳入到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对常女士的房屋也进行了测量评估,并作出了估价报告。因此,常女士与该县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征收行为直接影响到常女士的权利义务,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常女士与被诉征收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二、指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