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刘大伟律师、乔岗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
【案情】
于先生通过继承与案外人另外两位于先生共同拥有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某村的一套房屋。现当地有城中村改造项目,但在征收拆迁补偿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16年9月11日,该房屋被强拆,于先生认为这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将区政府的该强拆行为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之后2018年6月14日,于先生向区政府提出赔偿申请,两个月后收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对此,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未取得满意结果。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于先生提起了上诉,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二、责令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于先生依法予以赔偿。
【维权经过】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另外,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据此,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并接受赔偿。
本案中,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可知,于先生通过继承与案外人另外两位于先生共同拥有涉案房屋,在房屋强拆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共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于先生在本案中主张赔偿内容和数额是否涉及其他共有人,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协商。
本案中,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的数额依据,主要证据不足,对于先生提出的屋内财产损失、房屋租金损失、过渡费、青苗费等补偿的请求,亦存在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情况。
最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实质化解矛盾为宗旨,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赔偿决定先行作出了行政判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纠纷。
本案中,区政府对于先生已经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于先生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其赔偿请求明确,人民法院应根据于先生的诉讼请求,适用国家赔偿程序进行审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对房屋及其他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而一审法院仅责令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于先生依法予以全面赔偿,有违司法终局原则,亦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所以,一审判决方式不当。
【胜诉】
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陕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