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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区政府张贴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未记载《征地批复》的内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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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钟先生等88人

  【代理拆迁律师】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邱萍萍律师、 邢芳律师

  【被上诉人】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

  【第三人】福建省厦门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钟先生等88人是福建厦门市某区村民,2009年10月26日福建省政府作出对某区政府的征地批复;2018年3月30日,某区政府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公告了征收范围。钟先生等人对《征地批复》不服,于2019年4月17日向福建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福建省政府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钟先生等人不服该复议决定,于2019年8月5日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钟先生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六十日的法定期限,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钟先生等人在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邢芳律师的指导下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某区政府张贴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附件并未记载《征地批复》的内容,复议申请应当从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批复内容之日起算,因此的复议申请起算时间应当从申请信息公开之日起算,钟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期限;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应包括知道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行为名称和行为主要内容三个方面。

  【胜诉】

  福建省高级法院判决如下:撤销原审行政判决,撤销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指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福建厦门拆迁维权胜诉:区政府张贴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未记载《征地批复》的内容

 

  

福建厦门拆迁维权胜诉:区政府张贴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未记载《征地批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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