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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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城中村改造申请公开同批次其他人员协议书,街道办答复不存在、不公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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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陈先生等6人

  【代理拆迁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蔡晓仪律师、辛成律师

  【被申请人】 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浙江省温州市某区因进行城中村改造,陈先生等6人作为该区某街道的拆迁户,便于2020年5月12日向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提交了《温州市某区某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此批次建设用地中其他7人所拥有的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同时向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明确了各自的门牌号。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某街道办做出了信息公开答复,答复结果为7人中4人的协议书信息不存在,有3人不予公开。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等6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重新答复。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所有情况,以与本案同类型的判决中,均判决予以公开为参照,从而请求撤销答复,并重做。此时被申请人某街道办辩称,接到陈先生等6人的申请后,因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了第三方另外7人的利益,于是便向要求被公开的7人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有4人答复不同意公开,同时自己也认为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在检索了几人的房屋协议之后才作出了4人的协议不存在,3人不公开的答复。

  在此,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而对于涉及到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公开;对于涉及到具体隐私的,也可区分处理。本案中,陈先生等6人申请的所涉及的项目,虽然第三方7人不同意公开,但是拆迁遵循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协议之后,有利于拆迁户之间互相监督,而且隐私是可以区分处理的,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是不合法的。

  【复议结果】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公开答复函》。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问题一定要积极的咨询律师,从而制定相应的策略。
 

浙江温州征地拆迁胜诉:城中村改造申请公开同批次其他人员协议书,街道办答复不存在、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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