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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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对征收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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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赵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 李鄂陵律师

  【被上诉人】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委托人赵先生是河南省周口市某县居民,2017年8月22日,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做出了《征收决定》,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赵先生与征收部门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3月26日,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对赵先生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赵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认《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上诉人赵先生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提出上诉,本所刘春兴律师、李鄂陵律师负责承办此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接案后,迅速整理了现有材料和证据,并根据案件情况,针对一审判决详细地梳理了维权方案,指出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剥夺了上诉人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并且补偿过低,严重影响了上诉人获得公平合理拆迁补偿的权利,《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而非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或发回重审。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拆迁户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拆迁户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

  最终,法院出于对公共利益及此拆迁项目前期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的考虑,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如下:

  一、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二、责令某县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对赵先生提出的安置房产权调换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县人民政府负担。

  【拆迁律师说法】

  在拆迁过程中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一定要提前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并及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周口征地拆迁胜诉:对征收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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