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案例

您的位置: 首页 > 拆迁案例 > 城市拆迁案例 > 四川城市拆迁案例:律师完美开庭,助当事人多获近30万的拆迁补偿...

城市拆迁案例

四川城市拆迁案例:律师完美开庭,助当事人多获近30万的拆迁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07-24

 ——收到《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并不可怕,怕的是不会应对

作者:李霞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女士和何女士均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拥有合法房产。李女士的房屋建造于1992年,总面积大概260多平米,其中大约90平米是用于商业经营的,另外的面积为住宅。何女士的房屋情况与此类似。两位当事人均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铺面有营业执照,别看铺面不大,可是他们每月的纯利润大约也有8000元左右,因此生活还算富裕。谁知2012年启动的天池公园升级改造项目工程使当事人的土地和房屋面临被征收,从此,当事人本来安逸舒适的生活便被打破。自2012年10月开始,拆迁办员多次找到当事人谈补偿的问题,但是在原本就很低的补偿标准上每次加一点价,像挤牙膏一样,并没有真正的诚意给与补偿,面对周围铺面目前15000元每平米的价格,当事人自然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终于,拆迁办使出了针对“钉子户”惯用的狠招。2013年1月,翠屏区征地拆迁部门下发补偿到位通知书以及期限搬迁房屋通知,拆迁办认为当事人提出超越法律法规政策范围的要求,拒绝配合拆迁工作,严重影响了市政工程建设的有序推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年7月,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看到这些官方文件的当事人沉不住气了,虽然不知道这些文件意味着什么,后果又是怎样的,但是心中清楚的是对自己来说,这肯定不是什么好事。因此,当事人开始在网上找律师咨询,经过咨询才发现原来自己的要求是合法的,并且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还知道了自己收到的这份《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将会带来被违法强拆的危险,好在自己咨询的早,还有解决问题的时间。但是律师所说的那些程序可真够复杂的,自己听着完全是云里雾里,当事人毅然决定请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经过仔细筛选,当事人最终选定了在征地拆迁领域口碑极好的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

  【办案摄影】

  当事人向京平拆迁律师团队详细叙述了自己的案件情况,团队研究后,决定由资深首席律师赵健律师、资深主办库建辉律师以及年轻有为的李利律师具体负责此案。几位律师在了解了案情后,立即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制定了办案策略,并迅速启动了多个法律程序。充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组成了一张法律调查网,针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展开调查。郑重而坚定的律师函向区、市两级政府表达了依法维权的决心。当地公安部门则收到了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书。更为重要且急需启动的一个程序,就是针对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责令××户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随着众多程序的启动,律师们也忙碌了起来,针对不同的政府部门随后给出的反馈,随时作出不同的处理,提起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甚至查处程序。就在这时,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针对《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责令××户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的行政复议作出了决定。复议机关认为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责令××户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而作出维持的决定。收到这一复议决定,当事人立即就被泼了一盆冷水,省政府都支持了市国土局的这个行为,自己的案子还有希望吗?怪不得人家都说不能和政府打官司,打也是要输的。律师面对这个行政决定却非常淡定,在他们眼里,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上级复议机关往往都会对下级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各种理由认为其合理,从而做出维持决定。好在,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来保护拆迁户的权益。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一开始,法院不愿意给立案,当事人非常着急,经过律师的一番指点,并且向翠屏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书后,当事人又跑了两次的情况下终于攻破了立案难关,将宜宾市国土资源局推上了被告席。

  当事人一路与政府部门斗智斗勇,克服了重重难关之后,终于盼到了开庭之日。办事沉着稳健的库律师与李律师带着自己充分准备的开庭材料与誓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坚定信念,自信地走进了翠屏区人民法院。我们都知道在民事诉讼体系中,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在行政诉讼中,情况则有很大不同:“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然而,在这次开庭前,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只是提交了一份答辩状,在开庭时却浩浩荡荡地地提交了36份证据。虽然律师对被告的这一故意刁难的做法非常鄙视,但是两位律师仍然胸有成竹且掷地有声地当场进行了质证。对案件有着很好把握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耳熟能详的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众多的证据逐一进行攻破,分别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找到每个证据对应的问题,一一给予否定。“编制委员会的文件不认可其合法性,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管理类文件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征收土地公告(2012年第15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公告的建设用地项目属于第七批次,而本案的[2004]19号批文属于第九批次。公告时间违法,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告应当于征地批文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告。公告主体违法,公告应由市县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翠屏区人民政府无权公告。”待出庭的库律师与李律师将所有证据都质证一遍后,便找不到被告可以支持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了。当事人及众多旁听者听着律师条理清晰,有理有据地论辩,情绪高涨,在庭下议论纷纷,对被告指指点点,法官不得不依职权维持庭审秩序。最后,两位律师又沉着而有重点地对本案作出了总结性地陈述。“首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征收范围之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征地批文也已经自动失效,行政决定因无合法性依据当然违法。其次,所有法律文书均未依法送达原告,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未对原告进行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做出的,违法。再次,本案原告没有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不存在阻挠征地的行为,也未干涉征地过程。本案原告的情况不符合责令交出土地前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律师对被告的违法点精确地打击和铿锵有力地论辩,赢得了庭审论辩的胜利、当事人的大拇指以及旁听众人赞许的目光,虽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审判结果,但是,输赢显然已经明了于众人心中了,此时,无论审判的结果如何,都已经不重要了。果然,没过几日,当事人那里便传来了好消息,政府主动找他谈征收补偿,而且态度也大转弯,在补偿数额上更是作出了巨大的让步。就这样,当事人以每户多拿了近30万的拆迁补偿而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两位当事人主动给三位律师送来了一面大大的红灿灿的锦旗,满满的感激之情全写在这面旗子上了。至此,李女士和何女士征收补偿依法维权案也华丽丽地落下了帷幕。

  【拆迁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中,裁决程序针对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之下的拆迁项目。自2011年1月21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实施,旧条例同时废止,裁决程序也随之成为历史。也就是说,2011年1月21日之前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然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自此之后的拆迁项目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补偿决定程序。“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当事人不管是收到了《补偿决定书》还是《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书》都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如果当事人不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这些文件都将会导致拆迁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结果。因为法律对这些程序规定的过于原则,又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再加上拆迁办基于谋求行政利益等方面的考量,为了达到低成本征地拆迁之目的,这些“决定”便成了目前征地拆迁领域中市县级国有土地部门取得被征地拆迁办占有之土地最常用的行政手段。在拆迁户和政府信息不对称且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当事人面对这些“决定”的时候往往处于一个手足无措,弱势被动的地位,因此,需要借助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来扭转局面,通过律师对法律程序的启动和运作,使得当事人在强大的政府征收部门面前拥有话语权,从而进行一个平等的协商,最终获得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