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化名)在江苏省苏州市浒墅关镇拥有两套合法房屋,近年来随着地方搞城镇化建设的范围不断扩大,马先生的两套房屋先后都被拆迁。拆迁对百姓来说本是件好事,可以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和住房环境,但是,非法的拆迁程序和变相的违法强拆手段却往往让当事人苦不堪言、难以接受。马先生的两套房,一套在2006年6月28日被人偷偷拆除,发现时只剩下一堆水泥和砖头,家中财物也一并化为乌有。另一套房屋在2009年6月19日被一帮不明身份的暴徒,翻墙而入,如狼似虎,像强盗似的将马先生的房子强行拆除。马先生完全无法相信在偌大的法治国家,怎么会发生这种事情,“是可忍,孰不可忍”,已经出离愤怒的马先生誓要找到“真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于是,马先生经过打探,从苏州赶到了北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经过与马先生的一番深入交谈,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京平拆迁律师已经可以判断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是违法的,并针对马先生的案件帮他分析了目前已然处于被动的局面和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基于律师的全面分析以及对维权方案的充分认可,马先生毫不犹豫地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就此与京平拆迁律师一起携手走上了维权的道路。本案由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中资深首席顾问赵健律师和经验丰富、年轻有为的谷美玲律师共同负责,两位拆迁律师介入后,首先启动了相关的调查取证程序,也由此引出了本文所述苏州市人民政府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败诉的故事。
维权起因:拆迁律师介入后,基于调查取证工作的需要,由律师指导当事人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了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而,日子一天一天过去,苏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做出任何的回复,直到法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然石沉大海。在很多的拆迁维权过程中,很多部门都会采取这种置之不理的处理方式,大多数的维权人根本奈何不得他们,维权事宜也就这样不了了之,但是遇到京平拆迁律师,结果就大不同了。
维权出击第一拳:针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
面对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律师迅速起草了法律文书,由当事人快递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苏州市人民政府认为自己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间内予以处理并统一答复。因此,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即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沟通,要求其进行调查核实。因当事人还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和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也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为了做到答复的统一性、专业性和准确性,苏州市人民政府责成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给与答复。苏州市人民政府的答辩听上去似乎很合理,但是,专业的拆迁律师一眼就识破政府踢皮球的伎俩,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处理并不合法。可惜,江苏省人民政府并没有这样想,而是站在了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一边,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这一结果着实让当事人抓狂,但是,代理拆迁律师却非常淡定,因为政府这套踢皮球的把戏在他们眼中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看来在省政府的庇护下维权行动的这一拳并没有让对方倒下,没关系,作为维权的斗士,挫败只会激起我们更高的斗志,下一拳律师会更加用力出击。
维权出击第二拳:再次精准打击,以诉讼程序。
2014年4月当事人以苏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将其送到了被告席上。在这次开庭中,律师直指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能成为被告不进行答复的法定理由。再者,当事人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由被告进行答复,其它行政机关是否答复与被告是否履行答复职责没有关联。即使被告责成其他行政机关答复,也应当将该责成情况告知原告。因此,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不争的事实。在律师掷地有声、义正言辞的辩驳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其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拆迁律师说法】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当补偿不理想拒绝接受或者房屋已然遭到违法强拆需要维权,但对于征地拆迁的信息掌控又极为不足时,被征地的人们应当如何有效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际上是一个可以帮维权者看清拆迁真像的有效途径,因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了被征地人结合个案情形,向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随着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的增多,政府部门应对信息公开的方式也不断出新,有的直接告知信息不存在,有的则称不属于自己公开的范围,有的将申请人指向其他单位,更有的就是完全置之不理。在这个时候就是维权的关键时刻,如果应对得当,就可以拿到拆迁办违法的证据,可若是应对不好,维权希望很可能就此破灭。因此,拆迁户就需要借助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来助力,因为只有专业的拆迁律师才能分辨哪种情况是合法的,哪种情况是违法的,并且精通于在什么情况下启动什么程序是对拆迁户最有利的,即所谓“专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