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四川省古蔺县的居民,在当地拥有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由于政府规划,刘先生房屋所在地段被划进拆迁范围。在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的时候双方产生了纠纷,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太低,刘先生坚决反对。双方在此后的时间里始终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在双方没有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2年拆迁办拆除了刘先生的房屋开始项目建设。刘先生的房屋被拆后,感到自己维权力不从心,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代理维权。经人介绍找到了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多次向拆迁律师深入的咨询,刘先生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随即同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聘请了经验丰富的专业拆迁律师赵健和王炳峰代理自己的案件。两位律师临危受命全力介入刘先生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
【维权剪影】
赵健律师和王炳峰律师以作为久经拆迁维权业务的资深律师,在通过法律调查程序调查拆迁办拆迁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为合适项目拆除和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向古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两位律师得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此次拆迁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两位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随即决定针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对维权方的此行政复议的审理叫人哭笑不得,简直就是糊涂的复议机关,作出糊涂的复议决定。县政府以两个并不存在的条文,驳回了维权方的行政复议申请。两位律师在就意识到了县政府在复议过程中会对自己的只能部门有所偏袒,却没想到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叫人大跌眼镜,简直漏洞百出!拆迁办犯下的如此低级的错误绝对不能放过。律师们当即决定对县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责。
两位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很快接到起诉书后,泸州市中院指定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律师和当事人共同的努力下,法院查清了案件的事实,认为古蔺县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古蔺县政府以两个并不存在的法律条文来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古蔺县政府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行为,要求古蔺县政府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至此,古蔺县政府违法驳回维权方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被要求撤销,并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取得了维权道路上的小胜。
【维权后话】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主要用以下标准来衡量,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本案中古蔺县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行为要正确的适用法律。但是县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出于对自己职能部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偏袒保护,从自己的意愿出发制造了两个不存在的法律条文即《行政诉讼法》第48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二款来作为自己作出驳回维权方行政复议申请的依据是站不住脚的。专业的拆迁律师对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可以说是了然于胸,拆迁办想要以这种方式逃避自己的职责,给维权方制造障碍只能是以失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