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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拆迁案例:《挂牌成交确认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2-23

  【关键词】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 挂牌成交确认书 撤销复议决定

  【基本案情】

  委托人常先生(化名)合法拥有的房屋位于山东省巨野县,常先生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房屋面积大约三百六十平方米。后来当地政府启动“旧城区改造”项目,拆迁办逐渐开始和常先生进行接触,但是常先生要求拆迁办提供征收的批准文件时,拆迁办不但不给于提供任何法律手续,给出的补偿更是让人无法接受,而且常先生还发现政府以旧城区改造的名义进行拆迁但实质上进行的却是商业开发。经过自己和拆迁办的多次交涉,常先生感觉到自己面对强大的政府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在补偿的协商上,自己完全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一会是政策一会是规定,说的常先生无法反驳,但是他心中清楚的一点就是补偿是不合理的。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常先生果断地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寻找到京城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从此,踏上了一条法律维权的希望之路。

  【维权亮点】面对市政府以民事行为为借口,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局面,采用迂回战术,果断启动诉讼程序。案件一经受理,市政府竟主动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精彩回放】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派出两位重量级律师——资深首席顾问赵健律师、经验丰富的谷美玲律师具体负责此案。两位律师与当事人一番详谈后,立刻开始整理维权思路,为当事人量身定制办案计划。经过法律调查得知,巨野县国土资源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已经进行了土地交易,并且巨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挂牌成交确认书》。这让常先生非常气愤,自己手中明明持有该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未对自己进行合法征收的前提下,怎么可以一物卖二主呢?针对同一土地上存在两个权利主体的事实,代理拆迁律师决定先对巨野县国土资源局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责,于是,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将巨野县国土资源局复议到了菏泽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其作出《挂牌成交确认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挂牌成交确认书》。常先生满怀信心地等待复议结果之时,却意外地接到了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书中称巨野县国土资源局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挂牌成交确认书》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这让常先生因摸不着头脑而慌了神,马上向律师求证。律师非常镇定地告诉常先生,关于挂牌成交确认书的行政复议应当受理,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实施招拍挂的出让土地的职能,其签署确认书的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巨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挂牌成交确认书》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市政府本应当受理这个复议的,之所以说它是民事行为,无非是想将此事一推了之,这也是相关部门为了包庇下属部门的违法行为而经常使用的手段,不足为奇。但是,我们的维权程序可不能就因为市政府的不受理而终止,律师立刻起草了起诉状,将菏泽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复议职责的违法行为告上法庭,法院立案受理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菏泽市人民政府竟主动撤销了先前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并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拆迁律师说法】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8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10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这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强调了行政复议作为我国目前行政自我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方式,成为拆迁征地法律维权的万能砝码。面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确实是奈何不得,然而,对于专业的拆迁律师来说,情况可就大不相同了,本案就是律师借助法律规定使得复议机关不得不履行复议职责的完美体现,虽然过程非常简单,但是律师的作用立竿见影,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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