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要严格的依法行政。也就是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要做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必然也要符合依法行政行为的要求。如果地方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时候缺少合法行政行为要件中的任何一个,其作出的补偿决定就可以依法确认违法,且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2014)筑行初字第Y号行政判决书。
开阳县政府开府发[2014]X号《补偿决定》、开府发[2014]Y号《补偿决定》。
【案情】
原告:王哲(化名)、王洋(化名)。
代理拆迁律师:库建辉、赵现昭。
被告:开阳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震,县长。
王哲和王洋是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人,在当地各有一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由于当地政府重新规划用地,两人的房屋所在的地段被划进拆迁范围内,面临拆迁。由于当地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不合理,王哲和王洋认为政府低价拆迁是对自己合法财产权的侵犯,因此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办为了得到土地,于2014年7月11日对两人分别做出了对王哲和王洋作出了《补偿决定》。为了争取到合理的拆迁补偿,维护好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两人经过商议决定聘请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的律师代理自己维权。二人慕名到北京同团队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且聘请了库建辉、赵现昭律师。
【案件办理】
库建辉律师、赵现昭律师都意识到收到《补偿决定》对于王哲和王洋来说已经到了紧急的时刻,房屋难逃被违法强拆迁的厄运,当务之急就是要以最快的速度启动诉讼程序,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保住房屋。于是律师们将写好的行政起诉状交分别给王哲和王洋,指导两人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开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起诉状后依法受理了案件、且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准备充分的律师,依照相关法律和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被告开阳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的合法性展开进攻。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依法证明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陷入被动。
拆迁律师早在起诉前通过法律调查程序发现开阳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行为违法了相关的法定程序。被告开阳县政府作出决定依据的房屋评估报告严没有当事人和见证人的签字,不能证明向原告依法送达。同时,《补偿决定》中规定的补偿内容十分模糊,不能够保证原告房屋被拆后的合法权利。这些违法点成为被告开阳县政府败诉的关键因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了被告开阳县政府的违法点,且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开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至此,在拆迁律师的代理下王哲和王洋成功撤消了《补偿决定》,扭转了紧张的维权局面,为接下来胜利维权打开通道。
【案件总结】
首先,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当依法行政,不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因而政府作在拆迁中作出征收决定要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甚至可以被依法撤销。本案中的开阳县政府,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同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切实保护了拆迁户的合法权利。被诉至法院后,因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被依法撤销。
其次,对于本案从整个维权程序来讲,拆迁户如果收到地方有权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就意味着将要面司法强拆。因为拆迁办必将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第二十八条,启动违法强拆程序。本案中的两位当事人,非常幸运的在收到决定后立即聘请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击破了拆迁办违法强拆的阴谋,得以在争取到合理的征收补偿前继续保有自己的房屋,否则的话再想启动法律维权就为时已晚。当然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是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