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当事人郑先生(化名)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某处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用于出租和经营,后当地政府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使当事人的房屋面临被征收。但是,拆迁办直到上门测量也没有向当事人出示任何证明征收行为合法的文件,且给出的征收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当事人的房屋位于市中心繁华地带,且交通便利,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不断攀升,要不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当事人根本就不想搬迁,按照目前的补偿标准当事人是万万接受不了的。后来,当事人在网上看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浏览了众多案例后,深感征收中的学问大了,自己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于是,郑先生即刻放下手中的事情,订了机票,赶赴北京。
一番咨询之后郑先生更加坚定了依法维权的决心,当即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本案由所内儒雅翩翩的资深主办程东胜律师和经验丰富、能力出众的曹星律师、李霞律师三位悍将共同负责。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三位律师对该案的重点和难点已经了然于心,立刻讨论决定了最佳的维权方案。首先,律师启动了相关的调查取证程序,意在对当地征收部门进行征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调查。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便是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征收所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就收到公开申请材料,然而,直至2015年2月都未作出任何答复,显然,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采取了地方行政机关惯用的“不作为”战术:既不给予信息公开答复,也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浑沌的迷雾似乎并未因此而被拨开,京平拆迁律师又将何以为继?
罗贯中在《三国演义》第十一回写到刘备与曹操之间的先礼后兵之典,京平拆迁律师则在郑先生与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的维权过程之中应用了这一精髓,继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的消极不作为之后,京平拆迁律师一纸行政复议申请书将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复议到兴安盟行政公署,请求确认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
被复议后的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依然理直气壮地辩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自己及征收局应当公布的信息有:1、房屋征收补偿政策;2、房屋征收决定;3、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不是其应该公开的信息。然而,对相关法律规定了如指掌的律师很清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既已认真研究了该部法律,又怎么会不知道这条规定,显然是掩耳盗铃的自欺欺人,可惜其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复议机关认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收到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并责令其收到复议决定后15日内予以答复。
律师的使命不在于教条地搬弄法律条文,而在于运用高超的技巧灵活运用法律,实现情理与法理的融合,以法理诠释人间的公平和正义。现实因各项利益因素错综复杂,而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利益分配的强弱失衡,幸而法律为当事人的知情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权利保障。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为遮掩自身的违法之处,以消极不作为态度应付当事人的阴谋,在律师的弹指一挥间却无法得逞,法定职责岂容轻易逃避,被复议之后恐怕再也没有借口不去履行本应履行的义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