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行政复议 违法 撤销
【基本案情】
生活中总是存在一些奇妙的事情,就像缘份一样,有些是好的,我们叫缘,有些是不好的,我们叫冤家。本案就是这样,原本互不相识的当事人,因为同一件事情走到了一起,并且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维权,这可以称之为缘份。而维权行动所针对的对象,也就是政府,也许可以称之为“冤家”。
本案中的各位当事人,付先生、高女士、山先生、韩女士等,在新疆北屯市一带都拥有合法的房产,并且一直过着稳定而平静的生活。然而,生活并不总能顺遂人意,人不找麻烦,麻烦却会找上门来。由于北屯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处计划进行得仁山北坡敞开式公园项目的建设,因此当事人的房屋面临着政府征收。然而,在和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协商的时候,一切都变得没有原来那样美好。本以为可以通过征收获得合理的补偿,或许还能使生活得以改善,但却连以前的生活水平都无法保持。当事人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其中有人就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通过网上搜索,又参考了亲朋好友的意见,在与律师面对面详谈后,几位当事人经过商议,最终决定将此事委托给业务精专、口碑极佳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京平拆迁维权团队接手此案后,按照事务所的流程,立即组建起一个由资深主办律师王炳峰、专业拆迁律师孙清泉以及两名律师助理组成的团队,专门负责此案。经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通过法律调查程序获取相关信息,然后深挖其中的违法点,再针对这些违法点向相关部门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最终让政府给予当事人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
【拆迁维权亮点】
通过行政诉讼获得重要证据,即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随后对此二份文件提起行政复议,经过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审查,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双双被撤销。
【精彩回放】
在律师制定的维权方案中,第一步就是启动法律调查程序,查清征收主体、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基本信息。因此,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新疆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其房屋所在区域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和规划红线图等信息,然而住建局却拒绝公开。于是当事人就此提起诉讼。2015年1月28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获知住建局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北屯市得仁山北坡敞开式公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是,当事人于2015年3月29日通过邮件向新疆自治区住建厅提起行政复议。
北屯市住建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副本后,提出了两个主要的观点。其一,市住建局认为这两份文件是依据其职责作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二,当事人从获知这两份文件之日起至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复议期间,应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自治区住建厅经审查后认为:一、对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二八条第二款:“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论证报告,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与编制或者修改的规划一并报规划批准机关审批。”的规定,北屯市得仁山北坡绿地公园项目不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因此,市住建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违法。二、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向自治区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调取北屯市城市总体规划图,确认得仁山北坡绿地公园项目用地不在北屯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划,市住建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三、关于是否超过法定复议期间。当事人获悉相关文件的时间是2015年1月28日,通过邮件提交复议申请的时间是2015年3月29日,在其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60日内,因此未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拆迁律师说法】
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明确提出以法治国之后,我们的法治环境有了相当大的改善,而且今后这样的趋势将更加明显。拆迁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责,必然也会纳入到以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政府的各项拆迁工作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而当其中某些行为超出这个框架时,利益受到损害的老百姓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活总是不会一帆风顺,拆迁或许就是其中一个不小的波浪。但是,当你不幸遇到这样的波浪时,不要害怕和恐惧,也不要灰心和失望。当你想到世间还有法律存在,还保有哪怕一分对法律的信仰,你的维权之路就一定会充满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