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拆迁户个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书必须按指印吗?如果仅有个人签字而未按指印,是否有效?行政机关能否以法律文书未按指印为由不予答复?
【要点提示】
个人的法律文书,按指印并非必备条件,签字本身即为有效。负有答复职责的行政机关以法律文书只有签字、未按指印为由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案例索引】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民政府泗府复决[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
申请人:孟先生等4人
被申请人:泗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炳峰、蔡晓仪
孟先生等4人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某社区均拥有住宅房屋,因当地实施旧城改造项目而面临拆迁。由于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件过低,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孟先生等4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起拆迁纠纷。经人介绍,孟先生等4人最终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王炳峰、蔡晓仪承办孟先生等4人的案件,负责全权处理其房屋拆迁维权事宜。
经过对案情的研究分析,京平拆迁律师认定本案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该项目名为旧城改造,实际上由开发商建设商品房,且未出示任何征收文件。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京平拆迁律师首先针对该项目的土地征收等手续展开了一系列的法律调查。本次法律调查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部分政府机关在收到法律调查文件后置之不理,其中就包括县国土局。针对县国土局的不作为行为,京平拆迁律师遂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指导孟先生等4人将县国土局复议到县政府。
【审理】
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县国土局答辩称:孟先生等4人寄给县国土局的申请表上只有签字、没有按指印,无法确定申请表的真实性,故无法答复。
泗县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孟先生等4人在泗城镇某社区均拥有房屋,现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拟进行项目建设,为核实相关部门建设的合法性,孟先生等4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地征收文件,而县国土局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给予公开。最终,泗县人民政府作出泗府复决[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县国土局限期向孟先生等4人公开相关土地征收文件。
【拆迁律师评析】
关于个人法律文书的签字或按指印,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由此可见,个人的法律文书,法律上并未将按指印列为必备条件,实际上签字本身即为有效。因此,在行政领域,负有答复职责的行政机关以法律文书只有签字、未按指印为由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县国土局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而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辩称相关法律文书只有签字、没有按指印,可以说令人哭笑不得,复议机关对此更是不屑一提。不过,现实中许多拆迁户也会提及这个问题,从本案的审理结果,京平拆迁律师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个人法律文书按指印并非必备条件,签字本身即为有效。
法律调查往往是拆迁维权的第一步,但也面临种种障碍;只有冲破障碍,成功获取所需信息,方可为维权行动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