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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城市拆迁案例:申请查处置之不理,行政复议调查处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3-11

  申请人:黄卫、黄政林

  被申请人: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西乡塘区政府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西乡塘区政府履行查处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广西南宁城市拆迁案例:申请查处置之不理,行政复议调查处理

 

  【案情简介】

  黄卫、黄政林父子俩,在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有合法房屋。2015年初,由于广西保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壮源学府”建设项目(一、二期),黄先生的房屋在该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面临拆迁。黄先生父子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政府给的补偿远远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根本无法购买同等地段同等面积大小的房屋,无法保证现有的居住生活水平,因此,黄先生父子没有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经过与村委、拆迁办的多次协商,反复折腾,终是无果,为了逼迫黄先生一家尽快搬迁,黄先生家被断水、断电,楼梯间也遭到了破坏,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协商无用,只能考虑其他途径,上访似乎成了必经之路,上访这条路很艰辛,却永远看不到光亮,不是吃闭门羹,就是无应答,甚至连门都难进,还弄得身心俱疲。正是进退两难之时,一个好消息让黄先生父子看到了希望,邻居委托的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拆迁维权,已经拿到了合理的补偿并且顺利结案,抱着咨询的态度,黄先生联系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委派库建辉律师前来咨询解答,在库律师详细了解情况之后给出了专业的解答,解除了黄先生心中的疑惑,使黄先生坚定了维权的信心。

  2015年6月,黄先生父子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库建辉、葛容、王立江三位资深拆迁律师共同代理其案件。

  【办案掠影】

  三位拆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展开法律调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制定出一套法律完整的拆迁维权方案,为取得最终的拆迁维权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5年6月17日,黄先生父子的房屋在尚未签字的情况下被保利集团委托的施工人员拆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是保利集团作为一个企业,并没有资格拆除黄先生父子的房屋,且也不是西乡塘区政府委托的施工人员,为了进一步明确西乡塘区政府的职责,促使其对保利集团非法拆除黄先生父子房屋的情况做进一步的调查,2015年6月28日,三位律师以邮寄的方式向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提出查处申请,但是西乡塘区政府一直未予答复。

  鉴于西乡塘区政府针对提出的查处申请一直没有回复,三位律师指导黄先生父子向南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查处西乡塘区政府不依法查处拆毁其房屋的事件,但是西乡塘区政府以邮寄投递单上无签收人签名为由,称并未收到黄先生父子的申请查处材料,因此,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经查明,黄先生父子在2015年6月2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西乡塘区政府邮寄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在收件人签名处没有签收人签名,经过对快递单进行查询,显示结果,签收人是门卫,并且在2015年的6月29日已经签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黄先生父子提供的邮寄单上并没有显示具体的收件人,即西乡塘区政府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廖伟福。因此,认定西乡塘区政府尚未收到查处申请等相关资料,但是,基于黄先生父子确实邮寄了相关材料,并且主观上有向西乡塘区政府反映其房屋被强制拆迁的意愿,西乡塘区政府应该认真处理群众来访,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应该对黄先生父子的《查处申请》予以处理。至此,律师们的目的已达到,通过政府的追责查处,来确定保利集团的强制拆迁行为。

  

广西南宁城市拆迁案例

 

  【拆迁律师说法】

  本案中,没有认定西乡塘区政府不依法履行查处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关键是快递邮寄单上的收件人签名是门卫,而不是区长,该邮寄材料的签收时间是2015年的6月29日,而本案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2015年的8月31日,试问,在漫长的60多天的时间里,门卫会不将查处申请材料递交政府工作人员吗?答案不想深究了。幸运的是,南宁市政府复议决定西乡塘区政府要对黄先生父子房屋被拆除事件进行查处调查,我们的目的已达到,老百姓较于政府,相当于鸡蛋较于石头,只有法律这个天平才可以使双方保持平衡,相信法律,相信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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