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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市拆迁案例:扭转乾坤,省政府驳回复议申请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3-14

  【案情简介】

  杨女士是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一位普通的市民,在东营盘2号有一套房屋系原88612部队留守处1979年分配给原告祖父杨殿卿的住房,此后杨女士一家一直在该房居住,2014年由于面临城市规划改造,杨女士房屋所在区域属于拆迁规划范围之内;为核实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2014年12月12日,杨女士以邮寄方式向大同市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原告居住房屋的《房屋征收决定》,2015年1月13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向原告提供了《关于操场街东侧项目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通告》,但杨女士认为大同市人民政府征收通告前没有正式下发征收决定,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专户专储,没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拆迁补偿明显不公。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大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操场街东侧项目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通告》。2015年4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晋政行复驳字【2015】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面对态度如此强硬的省政府,杨女士并没有退缩,为了保障自己作为被征收房屋利害关系人的合法知情权,杨女士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依法拆迁维权,经过多方咨询与朋友介绍,杨女士联系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而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也在第一时间指派经验丰富的王新亮律师作为杨女士起诉省政府驳回复议申请之诉的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杨女士的拆迁维权事宜。

  

山西城市拆迁案例:扭转乾坤,省政府驳回复议申请被撤销

 

  【办案掠影】

  经过杨女士对案情的具体描述,王新亮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的办案经验制定出一系列维权计划,急委托人所急,想委托人所想。首先,针对省政府驳回杨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王新亮律师指导杨女士于2015年5月11日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山西省政府作出的晋政行复驳字【2015】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随之提交了两份证据:1、2015年1月13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2、晋政行复驳字【2015】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被告省政府明知自己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于法无据,还辩称因杨女士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的证据材料,故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第二条规定的合法的拆迁户;且《关于操场街东侧项目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公告》系大同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8日作出,刊登在当日出版发行的《大同晚报》,具有向当事人送达的法律效力,故提出杨女士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期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提请人民法院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双方对于杨女士是否与被征收房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及《大同晚报》的刊登是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送达效力,在庭审上展开了你来我往的精彩辩论;最终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杨女士居住的东营盘2号房屋,属于大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同政发【2011】29号《关于操场街东侧项目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通告》的征收范围,原告杨女士虽然未能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的事实,其与大同市政府作出的同政发【2011】29号《关于操场街东侧项目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通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晋政行复驳字【2015】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告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精彩亮点】

  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时,一般会面临很大的阻力,往往会在庭审中倾向公权力一侧,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但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面对摆在面前的证据及专业拆迁律师的精彩辩护,最终不得已作出了,另其难堪又不得不做出的公正判决,虽然是很不容易一次的诉讼,但也表明法制是充满希望的,更是与专业拆迁律师的艰辛付出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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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律师说法】

  面对省级人民政府的驳回复议决定,老百姓往往会因为公权力强大的阻力而退缩维权的脚步,这就使得拆迁维权进程嘎然而止,而公权力往往会利用自己特有的权利肆意的侵害老百姓的利益,而一般老百姓由于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薄弱及对公权力与生俱来的恐惧心理,则导致违法侵权的事情时有发生,故拆迁律师建议您在私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一定要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我们作为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也一定会竭尽所能利用自身丰富的法律功底与办案经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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