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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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案例

山东济宁城市拆迁案例:一封检举信的作用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20

  【写在案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大踏步前进,中国的发展之迅猛令世界为之感叹。但是经济快速发展必然相伴种种社会矛盾。其中商业项目的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正是商业项目的肆意占地无情的碾压了部分群体的利益,甚至把他们推向了无边的深渊。商业项目建设拆迁过程中,个别单位会利用制度上的不健全屡屡侵犯拆迁户的利益。其中“暴力”、“违法强拆”等行为也正在周而复始的上演。在拆迁的大潮中山东省济宁市也避免不了大范围拆迁的命运。李春(化名)老家在济宁的农村,在几年前的拆迁中,用拆迁补偿款在淄博市靠近市中心的位置付首付款买了一套老房子。刚刚还清贷款的一家人倍感轻松,但是“福兮祸之所依”,当李春全家正在憧憬着未来没有负担的幸福生活的时候,却收到了淄博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的由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核准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毫无征兆的前提下,收到这一《房屋拆迁许可证》,李春一家不知道是福是祸,难道自己用尽多年的努力还清贷款的小房子在拆迁过后能改善自己的生活水平?但是看多了周遭的拆迁现状,这样的几率还真是小之又小。果不其然,在经过与开放商多次协商之后,超低的补偿价格让李春一家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用李春的话说,我不求拆迁之后能发财,但是至少能保证我现在房屋现实价值能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春还是决定诉诸于法律,借助抓专业律师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合理合法赢得的利益。

  【办案实录】

  开篇:拆迁办步步紧逼,律师方有的放矢

  所谓“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律师在接手案子的第二天,李春就又收到了裁决申请的通知。由于前期李春和拆迁办的谈判陷入僵局,所以拆迁办先下手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向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提起违法强拆的裁决申请,且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已经受理。所以律师团队紧急召开会议对案件展开分析。拆迁办的这一举动依律师们的经验看来:一方面拆迁办急于搬开影响拆迁的绊脚石,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径;另一方面拆迁办提起拆迁的裁决申请,这说明李春的房屋将面临被违法强拆的危险。针对此,复议诉讼组的成员立马行动起来,首先向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发了一封义正言辞的《律师函》,函中首先说明该区域在拆迁之前并没有做听证以听取居民的意见,存在程序上的瑕疵,第二,关于该区域商业项目的建设,没有明确的拆迁公告的公布,包括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审批意见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涉及拆迁户利益的各种文件证明,对拆迁户而言无从得知。第三,律师已经介入此案,如果在拆迁的过程中出现出现任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拆迁户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篇:违法行径披上合法外衣

  为了阻止拆迁办的违法强拆,向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发出的《律师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主要的还是要通过先政府申请项目的有关信息的公开,找出其中的违法性才是取胜的关键。首先向市发改委针对商业项目的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审批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调取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律师们坐到一起和李春针对房产证进行认真研究,经过分析发现,据《房屋拆迁许可证》,该拆迁的红线范围是李春房屋所在主干道的路中心线向南188.3米,经过多次严密的测量,李春的房屋根本就不在该范围之内,因为相距较近,所以拆迁办打算神不知鬼不觉的把李春等几户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的邻居的房产划进来,并且很官方的下达《房屋拆迁许可证》。让自己的违法行径披上合法的外衣。这一重大发现,确定的指向了拆迁办的违法点

  下篇:一封检举信,拆迁办的违法行径昭然若揭

  紧抓拆迁办超范围拆迁这一明显违法的主线,律师们当机立断,一封检举信递到了淄博市建设委员会。该检举信针对房地产公司对李春房产的超范围拆迁进行控诉。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等来了检举结果: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拒绝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李春房产的违法强拆裁决申请。这时候李春着实的松了一口气,全家赖以遮风挡雨的房屋终于的得以保全。但是由于拆迁办利益的需要,此后又数次请李春就有关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商讨。这时候李春理直气壮的告诉拆迁办,有什么问题和自己的律师谈。由于掌握强有力的拆迁办的违法证据,所以在律师们据理力争的努力后,李春拿到了超出周围商品房3倍价格的拆迁补偿。看着这沉甸甸的结果,李春没想到这一拆迁过程真的成了一大桩喜事。但是想到房子虽然不在拆迁范围内,还是差点被违法强拆,至今仍心有余悸。现在李春逢人就说维权这回事还真是大有学问。

  【拆迁律师说法】

  拆迁范围是拆迁公告的重要内容之一,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和同时进行的房屋拆迁公告。拆迁范围确定后,产生巨大的禁止效力, 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即拆迁红线范围。拆迁范围确定后即产生确定的效力,任何拆迁办和有关部门都不能肆意扩大拆迁红线范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拆迁办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相关法律可以看到,现代法律很多法条都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但关键是很多的利益受损者不懂也不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我们正当权利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具有法律意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所以提升拆迁户的法律意识,才能保护被拆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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