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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市拆迁案例:坚决不允许借用托词不履行法定职责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8-05

  【缘起】

  刘先生生活在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2014年开始刘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房屋拆迁,在这个过程中,刘先生的合法财产没有获得合理的补偿。面对这种情况,刘先生显然是不能与拆迁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但是令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在没有签署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他的房屋被非法的违法强拆,并且拆迁办开始在房屋所在的土地上开始进行非法建设。

  此时刘先生明白,没有其他任何的手段可以帮助到他,只有法律才是他最终的依靠。在多方打探之后,刘先生接触并深入的了解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这是一家专门维护拆迁户利益的律所,刘先生仿佛看到了曙光。在初期了解之后,刘先生决定和京平拆迁律师进行面对面的咨询与探讨。

  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王炳峰、孙清泉接待了刘先生的咨询,刘先生对京平的印象从原本意义上的听说变为实实在在的接触之后,他更加坚信找到了京平就是找到了获得满意补偿的第一步。刘先生将自己的维权之旅全权交由京平拆迁律师。

  京平拆迁律师在接受了刘先生的委托之后,开始对刘先生的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针对其中大致需要涉及的步骤开始了布局与筹划。

  【交锋】

  由于刘先生房屋所在的土地上已经开始建设,在没有获得刘先生的同意的情况下,这种非法的建设行为明显的侵犯了刘先生对于土地合法的使用权,孙律师当即指导刘先生用一纸查处申请书将对违法施工方的查处申请递交至辽阳县公安局,辽阳县认为此申请不属于其职权范围而未予履行。面对不当的处理结果,律师指导委托人刘先生将县公安局复议至辽阳市公安局,但是辽阳市公安局驳回了委托人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决定。这两级公安局的处理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不允许,作为法律和委托人权利代表人的律师更是不能允许的。

  在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一纸诉状将复议机关诉至人民法院。在灯塔市初审的时候,委托人的合法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面对相关部门这种反复的未正确认识事实、适用法律的行为,委托人有些气馁,律师一边安抚委托人的情绪,一边还要针对这个错误的裁判事实提起相应的程序,二审在辽宁省中院开庭审理。

  经过律师前期充分的准备和庭审上良好的表现,辽阳市公安局的违法点被一一指出,最后辽宁省中院支持了委托人刘先生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并撤销了辽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

  【析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容侵犯。在征地拆迁工程中,被征收、拆迁户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房屋等为其合法财产,任何单位都无权进行侵犯。对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进行侵犯的时候,侵犯的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承担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职责,对于违法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查处职责,在其不履行自己法定的职责的情况下,其需要对自己不依法履责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不当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的复议职责,需要依法履行法定的复议职责,在处理复议案件的时候应该进行全面审查。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的守护神,其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在现实中很多的机关并没有尽善尽全的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维护公民权益的责任就落在了律师的肩上,律师坚决不允许任何机关借用托词来搪塞和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辽宁城市拆迁案例:坚决不允许借用托词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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