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李霞
【案件索引】乐发改涵[2016]*号
【案情简介】向女士在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拥有合法房屋,生活本美满幸福,后因该地区进行项目建设,向女士的房屋面临征收,但拆迁办给予的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若接受则面临“越拆越穷”的困境,故向女士与对方进行多轮谈判,但实在无法达成合意,看着拆迁办几乎等于“强取豪夺”的蛮横行径,向女士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希望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争取自己的合理补偿。经人介绍,向女士同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专业的京平拆迁律师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专业素养,对该案进行分析,并初步制定了维权方略和切入点。向女士很是认同,故将案件委托给崔凤荣律师、李霞律师,决心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核心摘要】房屋征收流程繁杂,每一程序都是法律的审核与约束,但征收方多数会有意无意的触碰法律红线。所以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征收方的法律资格进行调查。
【办案掠影】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制定了拆迁维权方案,首先启动相关的调查取证程序,对此次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摸底,获得更多此次征收的相关证据。故李霞律师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指导向女士向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相关信息公开,但该局以自己不是征收部门为由未依法回复。李霞律师手握法律武器直接击碎对方苍白无力的辩解,依法向其上级——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
【胜诉佳音】复议机关在接受我方的申请后,面对毋庸置疑的法律事实,作出乐发改函[20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五通桥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回复依据不充分,内容不适当,并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我方的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该条从法律的层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予以保障,以防止手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利用这种信息部队称的先天优势,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救济权利,更好的保障了政府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合法性,故当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反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