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俞先生是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一位普通的居民,其在杭州市江干区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因常青夕照区块棚户区改造前期项目要征收俞先生的房屋。但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协议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成立的常青夕照区块整体征收工作指挥部将余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而在2001年11月30日,相关部门已经对申请人的建设行为进行过处罚。余先生认为保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为无职权更无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陈先生经人介绍联系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而京平拆迁律师团也在第一时间指派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王志伟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掠影】
介入本案后,三位律师立即对本案展开了详细的调查,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及余先生对事实的充分陈述,迅速制定出一系列拆迁维权方案,首先,在三位律师的指导下,俞先生一纸申请,将被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行为复议至杭州市人民政府,俞先生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为无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杭州市人民政府复议确认案涉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并同时提出了几分证据。答复的过程中,被申请人还辩称《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目的在于督促申请人自行拆除,该通知书并没有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被复议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进行提供。最终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审理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而本案常青夕照区块整体征收工作指挥部系被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其并不具有作出违章建筑处置决定的法定职权。其次根据《浙江省违章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章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并依法送达当事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也并未提供任何材料证明其听取过当事人意见、复核及说明理由等法定程序,案涉通知书亦未载明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内容,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杭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的复议决定。
【拆迁律师说法】
违章建筑拆除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法律对违章建筑拆除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定,《城乡规划法》分别规定了在乡村及城镇未取得相应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认定主体,在本案中,属于在城市中进行建设,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予以拆除。而本案中,常青夕照区块整体征收工作指挥部系被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明显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认定违章建筑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的通知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而实践中,拆迁办为快速的实施拆迁行为,超越职权、未经法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行为比比皆是,这时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打掉拆迁办的违法点则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