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可以确定,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可能就是启动违法强拆程序的关键,所以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拆迁维权工作必然是重中之重。
【索引案例】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6)赣X行初X号
【原告】赵先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炳峰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大伟律师
【被告】吉水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江西省吉水县某路31号是赵先生合法拥有的住宅,一家人在此居住生活多年。2014年,因赵先生房屋所在地块涉及项目建设,被相关部门告知其房屋已划入征收范围。但是,相关部门拒绝出示任何有效征收文件,提供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大大降低了其原有的生活水平,明显不合理。所以,赵先生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一时陷入了僵局。几个月后,随着项目建设日益逼近,征收赵先生的合法房屋已是迫在眉睫。就在双方针对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吉水县人民政府对赵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看似合法的一份决定其实暗藏的是违法强拆阴谋。
看到盖着大红章的文件,赵先生一家人懵了。自己的房子难道就要这么被不合理拆除了吗?带着满腹疑问,赵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希望可以得到专业指点。经过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分析,赵先生认清了自己在这一征收项目中的被动局面,也终于明白了以自己的微薄能力根本不足以对抗强大的征收方。最后,赵先生将自己的拆迁维权事宜托付给了京平合伙人律师王炳峰和专业拆迁律师刘大伟。
【维权精彩】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一系列常规调查程序掌握了此次征收中,相关部门存在的诸多违法问题。随后,拆迁律师团在全面提起维权程序的同时,于2016年1月针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决定书。
四个月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上,被告吉水县政府出示了14项证据,试图说明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但是,看似充分、周密的证据其实漏洞百出。首先,被告没有在被征收区域内张贴征收决定相关公告,公告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被告在进行房屋征收时,没有履行土地征收的程序性规定,没有履行调查义务,在对当事人房屋权属、面积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即作出的补偿决定显然存在事实不清;另外,此次涉及当事人房屋的征收评估工作明显是走过场,不仅机构选定公告日期与作出征收决定的日期为同一天,而且存在报告内容不一致、价格不合理、送达不合法等问题;同时,此次征收涉及的征收决定并没有满足法定公告期限,明显剥夺了拆迁户的合法权利……经过京平拆迁律师的有理有据的质证、辩论,被告提供的证据显得甚是无力。
最后,法官认可并采纳了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认定此次征收过程中,被告作出上述补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拆迁补偿明显不当。即:一是,拆迁补偿金额明显低于同地段其它拆迁户的补偿金额和房屋市场价格;二是,房屋装修费没有作出补偿;三是,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没有补偿;四是,后来加建的厨房的补偿也未作明确处理和说明;并作出判决:撤销吉水县人民政府吉征补字[2015]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吉水县人民政府对赵先生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以案说法】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的过程中,当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多数人以为的“在以公益为目的征收过程中,不签协议就可以不搬迁”其实是一种误解。相关部门一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就意味着补偿标准将按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价格确定,而这个价格往往就是拆迁户之前并不认可的补偿价格。所以,请广大拆迁户高度重视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件,不要错失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