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案前】
张岚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2002年3月张岚所住地区被划为拆迁范围。面对拆迁,张岚积极配合,然而在对土地实际面积评估时,张岚与拆迁办有了争议,经拆迁办评估,张岚所住房屋的拆迁补偿面积为165.8平米。但张岚对此评估结果不予接受。随后其自行委托了房地产测量机构测绘,结果显示其房屋面积实为290平方米。这相差一百多平方米的结果让张岚认定拆迁办评估的土地面积与事实不符,遂张岚坚持拒不搬迁。2003年10月初,浦东区建设委员会通过拆迁办得仲裁申请,认定拆迁办得评估依据合法有效,支持了拆迁办的裁决申请,遂对张岚下达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办案实录】
上篇:一诉浦东区建设委员会
此案作为在拆迁中经常会出现评估面积远远低于实际面积的典型案例,赵健律师在分析案情之后,决定先根据浦东区建设委员会的仲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争取一次胜诉,减少诉讼成本,让当事人争取拿到补偿款。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即是评估面积双方有差异。对此,拆迁办评估依据为浦东区土地管理局于1990年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所记载的面积,而张岚所依据的是房屋现行状态下的实际面积。然而在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认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浦东区土地管理局颁发,证件有效,故认定张岚败诉。面对如此结果,我们不得不将案件往深入发展,于是赵健律师将浦东区土地管理局告上法庭。
下篇:再诉浦东区土地管理局
由于浦东区土地管理局颁发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而一二审人民法院均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依据,所以确认1990年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效是本案诉讼取得胜利的关键。2004年3月,张岚将浦东区土地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土地管理局1990年颁发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效,并依法根据实际情况颁发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此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判决张岚败诉。在案件未进行实质审理之后而被判决败诉,赵健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认为张岚未过诉讼时效,遂申请再审,最终法院采纳赵健律师的理由,将本案重新审理,判决1990年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效,从而为本案扫清了障碍,最终拆迁办以张岚住所的实际面积进行安置补偿。
【拆迁律师说法】
在拆迁过程中,张岚的情况极具有代表性,在拆迁中经常会出现评估面积远远低于实际面积,而其直接的原因在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不实记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户宅基地面积认定的具体标准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因而,原告通过确认之诉要求浦东区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重新颁发文件的做法完全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取得这一步的胜利,从而就可以完全依照法律对拆迁户依法进行合理补偿,为拆迁进程扫清障碍,为城市发展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