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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市拆迁案例:要求公开征收文件,答非所问市政府责令重新答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3-23

  【申请人】: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峰、赵燕

  【被申请人】:荆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遭遇逼迁,委托专业拆迁律师

  张先生曾在荆州市荆州区某学校任教师,在当地有处房屋一直合法居住使用。现遇到征收,可补偿标准却远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为了逼迫张先生搬走,征收方更是采取了停水、停电、挖路、恐吓等等逼迁手段,张先生觉得单凭一己之力已经无法应对拆迁办的逼迫手段,决定化被动为主动,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王炳峰和专业拆迁律师赵燕。

  向区政府申请公开征收决定

  2016年9月,律师助张先生向区政府申请公开征收决定及相关文件。区政府予以书面答复,但是试图混淆视听,将拆迁通知、宣传手册等文件寄给了张先生,这些文件绝不是律师所需要的征收决定。对于区政府的有意阻碍,律师不为所动,胸有成竹的指导张先生依据法律规定向荆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要求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在复议申请书中,律师指出区政府作出的《答复》严重违法,属于答非所申请。张先生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作出的征收决定,可其回复的信息、附件材料——房屋征收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土地和房屋征收宣传手册、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等,均不是由区政府作出。即使无相关政府信息,其尚未制作、获得,也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告知。

  2017年1月底,市政府以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的通知。

  撤销原答复,责令区政府重新答复

  之后市政府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区政府辩称自己书面提交给张先生的文件中包含了项目名称、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相关内容,就属于征收决定、公告文件,而且此前区政府就将这些文件进行了公开、公示,因此其信息公开的答复行为合法,请求市政府予以维持。

  但区政府再强辞夺理说破天也规避不了法律规定,最终市政府认为张先生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系征收决定及相关文件,而区政府作出的书面答复没有向张先生提供征收决定或者确认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仅公开了拆迁通知、宣传手册等相关文件,违反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政行为,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湖北城镇征收案例:要求公开征收文件,答非所问市政府责令重新答复

 

  京平拆迁律师说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要作出征收决定,而且征收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但是本案中,区政府不但没有主动公开,面对张先生的申请都不予公开,幸亏张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区政府的答复书被撤销,并被责令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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