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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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拆迁案例:申请公开让自行查阅,又以涉密为由拒绝查阅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5-03

  【原告】李女士、黄女士、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清泉、孙超

  【被告1】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

  【被告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广西国土厅)

  李女士等人系柳州市城中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住房。因其房屋所属地块要进行土地征收,原告因此成为拆迁户。李女士等人都以为此次拆迁对家人有利无害,积极配合着拆迁办的各种工作。谁曾想,等到评估测量报告下来之后,李女士等人愣住了,不敢相信这么低的补偿是给自己家的最终拆迁补偿

  经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原告无奈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经多方打听,最终选定了专业性极强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和律师面谈之后坚定了拆迁维权的信心。京平拆迁律师团指派专业的拆迁律师孙清泉、孙超律师全权代理本案。期间拆迁办的人员不停的煽动和阻拦李女士等人的维权活动,每每他们认为对方会提高拆迁补偿的时候,对方又对提高拆迁补偿的问题只字不提。

  拆迁办拖着拆迁户的维权进程,让拆迁户错过维权期限,案子自然没有办法进行到实体审理阶段。李女士等人明白这是对方的又一伎俩,拆迁办这种不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让他们心寒彻底丧失了自行解决的希望,更是将希望寄托于京平拆迁律师身上(终将希望完全寄托到京平拆迁律师身上),京平拆迁律师也深知不能辜负当事人的满腔信任。良好的合作信任关系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所在。

  【庭审情况】

  京平拆迁律师孙清泉、孙超律师深入分析李女士等人的案件之后,制定了一系列相互牵制、相互搭配的维权策略。在给李女士等人讲解了维权思路后,按照计划一步步的推进案件的进展。首先为了核实此次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京平拆迁律师遂指导当事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市国土提交信息公告申请,申请书面公开此次征收的所有相关资料。当然在司法环境日趋严格的情况下,被告市国土虽然作出了《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律师分析该告知书,发现里面没有直接公开李女士要求公开的资料,而是让当事人自行查阅方式答复。一般的当事人在收到此类答复之后或许会高高兴兴地去对方指定的地方查阅相关资料。但是律师告诉李女士,从事实角度来看,可以去查阅,但有没有还是一说,一来一回耽误了救济的时间,所以要同时开展工作。于是京平拆迁律师旋即协助当事人将被告市国土的行政行为复议至广西国土厅,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纠正下级主管部门的错误行为。在此期间,当事人去市国土制定的地方去查阅相关资料,但是市国土又以文件涉密为由拒绝当事人查阅、提供的资料又是和当事人当初申请的完全不相同地块的相关资料。同时广西国土厅却默认了下级的违法行为,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因此京平拆迁律师一举将其送上了被告席,让法院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同时广西国土厅未尽核实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既未提供复议人员的资格证书,也未按照规定提供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的证据材料,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哪怕是后续在法院的准许下,允许广西国土厅补证,也不能排除其作出复议决定的违法性。因此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诉求:

  一、撤销被告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桂国土资复决【2016】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西城市拆迁案例:申请公开让自行查阅,又以涉密为由拒绝查阅

  【拆迁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但是后者方式决不能成为相关机关变相不公开的途径和方法,本案中被告就是在此设下陷阱,一旦去查阅,对方却又会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不依法公开相关资料,这就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次受到伤害,浪费了维权时机。因此京平拆迁律师再次提醒广大被拆迁征收人,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牵一发而动全身,切不可在维权的过程中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在没有万全的应对策略情况下,一定要咨询并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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