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先生
被告:莒南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范先生在莒南县有一套合法住宅,2015年6月25日凌晨被夷为平地,范先生的妻子申请莒南县公安局对自己房屋被偷拆一案进行查处。2015年8月24日,莒南县城东派出所作出书面回复,称范先生的房屋是莒南县东部水系工作组安排人拆除。
【维权经过】
范先生的合法房屋就这样被偷拆,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莒南县东部水系工作组即东部水系综合开发建设指挥部,系莒南县老城改造提升专线成立,而莒南县老城改造提升专线系县政府成立。因此,莒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的协助下,将莒南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莒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代理范先生向法庭提交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证明范先生被拆房屋的合法性和莒南县人民政府的被告资格等问题。
被告莒南县人民政府也不善罢甘休,答辩称范先生的房屋系挖掘机所有人所拆,不是县政府拆的。并且,莒南县公安局对范先生作出的回复没有确定范先生的房屋系由拆迁办所拆,范先生的房屋是被误拆。试图以此与范先生房屋偷拆案件脱开干系。京平拆迁律师与被告在法庭上进行了举证质证和精彩的法庭辩论。
【尘埃落定】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协助下,法院支持了范先生的诉求。法院认为,东部生态水系开发建设指挥部实施的拆除行为应视为被告莒南县人民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莒南县人民政府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没有就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该行为应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但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其违法。被告主张其没有实施拆除原告房屋行为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拆迁办将偷拆行为推到拆迁公司头上并冠以“误拆”的名号逃避责任,是拆迁办的惯用伎俩。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的阴谋是不能得逞的,正如本案法官在判决中所说:“县政府主张其没有实施拆除原告房屋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