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先生、王女士
【被上诉人】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
倪先生和张女士系杭州市下城区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的住宅,房屋虽小,但是自己一家的避风港;房子虽破,但承载全家的美好回忆。然而这温馨平稳的时刻终止2009年,同年10月该房屋列入杭房拆许字XX号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办为百井坊指挥部、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因为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未搬离。后区住建局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对其房屋作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决定》。认为当事人的房屋经鉴定综合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已构成“整幢危房”并且向当事人送达了《危险房屋通知书》责令赵先生等人停止使用该危险房屋,并在此不久之后实施了强制迁离行为。
【案件情况】
京平专业拆迁律师遂指导当事人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该《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区住建局依据拆迁办百井坊指挥部的申请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起鉴定的主体、程序、条件与《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均不符,区住建局获得鉴定结论后虽送达了通知书,但是在当事人未作出拒收表示的情况下,直接将此通知书张贴于房屋门口,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当事人告知鉴定结论,当事人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也无法行使复鉴权。但是确认为区住建局强制迁离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最终判决确认区住建局的强制迁离危险房屋决定违法。
收到胜诉判决后,律师分析后认为,这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一审判决属于隔靴瘙痒,治标不治本。律师认为应该撤销该决定,于是乘胜追击,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认为,认同了律师的观点,该决定的内容具有明确的、以产生特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人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决定》的行政行为。
【拆迁律师说法】
每个案件都具有不同的特殊之处,在拆迁维权过程中,不存在照搬某类型案件操作过程的情况,否则就是对自己权益的二次伤害。在收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也要分析,不能被胜利冲昏了头脑。当事人自己不懂,单单看判决表面,很有可能就到此为止,殊不知这里面有着深度陷阱,一不小心就会掉入其中,导致自己案件不能走到最后。所以京平拆迁律师再次强调遇到房屋拆迁补偿案件,一定要冷静带齐所有的案件资料来所和专业律师面谈,让专业拆迁律师给你分析案件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