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九府复决字[2017]×号
【申请人】:段先生
【被申请人】:濂溪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段先生在九江市濂溪区有自己的房屋,被划入到拆迁范围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濂溪区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其房产所在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但至其提请复议时,区政府仍未公开以上信息,也未给予任何答复,不得以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拆迁维权经过】
濂溪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濂溪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中明确规定“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区信息办”。
段先生按照官网的要求,于2017年3月通过EMS向濂溪区人民政府信息办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区信息办签收了该邮件,但至申请提出行政复议时止,濂溪区人民政府未作出任何回复。
段先生只得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讨回公道,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相关信息。
面对京平拆迁律师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濂溪区人民政府仍不肯罢休,声称截至段先生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时为止,其从未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此,其不存在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的违法行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尘埃落定】
复议机关认为,濂溪区信息办是被申请人官网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申请人依照其官网指引向区信息办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视为是向被申请人投递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信息办签收该邮件,也应视为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濂溪区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濂溪区人民政府至今仍未回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复议机关支持了段先生的请求,做出决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依法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