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申请人】: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波、魏巍、贾振华律师
【被申请人】:桂林市规划局
【案情简介】
蒋先生在广西桂林市有一处房屋,面临拆迁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首先帮助蒋先生核实此次拆迁的合法性。在京平拆迁律师团张波、魏巍、贾振华律师的协助下,向桂林市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规划局提供在该房屋所占土地上拟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桂林市规划局向申请人提供了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后,律师发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认为桂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行政行为违法。
在这样的情况下,蒋先生对桂林市规划局于2010年6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桂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维权经过】
桂林市规划局极力试图证明自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桂林市规划局辩解道,建设单位持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准许建设项目前期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关于桂林市××路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关于桂林市××路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等相关材料向被申请人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桂林市规划局认为建设单位所提交资料符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因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合法有效。
但京平拆迁律师敏锐地找到了破绽,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准许建设项目前期用地通知书》中注明“本通知仅供办理建设项目前期手续使用,非正式用地批文”,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准许建设项目前期用地通知书》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批准文件,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缺少使用该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尘埃落定】
复议机关最终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材料应包含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本案中,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由于缺少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被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终做出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