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2017)皖1221行初×号
【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奇兵、王新亮、段悦秋律师
【被告】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李先生系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某村村民,李先生在临泉县租赁当地村民的土地建设房屋及厂房,面积约四百多平方米。所在土地面临征收,因征收补偿不合理,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李先生慕名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拆迁维权事宜托付给王奇兵、王新亮和段悦秋律师。
2017年8月,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李先生下达临城管告字[2017]第×号《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告知李先生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做出之后的第六天,李先生的房子被非法强拆。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上述《告知书》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遂协助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前述《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
【维权经过】
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却声称:该告知书只是“建议”李先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究竟是否拆除李先生具有完全自主决定权;该告知书既没有强制限制李先生的法定权益,也没有增加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对李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然而,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将李先生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企图依此拆除李先生的房屋,这难道还不是对李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吗?
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被告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并没有举证证明李先生所使用的土地不是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当中,也没有本村村民不得出租宅基地的禁止性规定,农民空闲的宅基地有偿的向本村村民转让、出租是符合国家政策的。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没有调查及证据证实,显然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将李先生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对李先生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具有可诉性。
【尘埃落定】
本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关于涉案告知书是否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城管局对李先生作出告知书,认定李先生房屋系违章建筑并限一日内自行拆除,对李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法院认为,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向法院提交认定事实、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城管行政执法局未进行任何调查认定李先生房屋系违章建筑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先生要求撤销城管执法局对其作出的《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李先生作出的临城管告字[2017]第×号《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