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在案前
对土地拆迁户来说,《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具有盾与矛的双面性,一方面它要求政府必须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给与拆迁户合理的补偿,有利于拆迁户权益的维护;另一方它又打开了强征的“潘多拉盒子”,为政府的强制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补偿款不合理时,决定书就像悬挂在拆迁户头顶的一柄利剑,拆迁户人如果逾期不交出土地,它的存在就使得政府可以依法强制征收有关的土地。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户只是消极的拖延或者上访,是很难解决问题的,必须抓紧时间聘请专业拆迁律师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该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突然出现的决定书
委托人陈军等83人是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高陂镇的村民,各自承包有村集体的耕地若干亩,2010年10月,因龙岩市城市发展的需要,政府决定将包括陈军等83人的承包地在内的六十多顷农地依法征收,以用于城市建设。但是就具体的补偿数额,委托人和政府长期存在着争议,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13年4月10委托人陈军等人突然在村里的墙壁上看到一份名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公告,要求委托人在内的被征收土地人员在4月15日之前将土地交出,逾期不交出的公告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公告署名来看,该决定是由龙岩市永丰新区国土与环境保护局作出的。
面对这份“从天而降”的决定,陈军等村民既感到不安也感到一丝疑惑:决定书已经发布,如果自己再不交出土地,可能就会违反政府的规定,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可是在份突然而来的决定书合法吗?自己的土地,政府有权说交出就必须交出吗?尤其是在补偿数额这么低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和掠夺有区别吗?带着对决定书的疑惑和不满,也带着“法治国家,政府办事也要讲法律,也要公平、公道”的自信,陈军等83人决定到北京请最好的律师为自己维权。经过多方打听和咨询,陈军等人决定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代理此案。
三、针锋相对:针对决定书的复议
京平拆迁律师团在听取陈军等人的叙述后,经开会集体讨论,决定派出以张波律师为首的律师小组专门负责此案。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深的专业知识,在刚刚启动法律调查程序前期,律师们就发现了这份决定书的违法之处,根据我国《行政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龙岩市永丰新区国土与环境保护局作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的受委托机关,根本就不具备作出该决定的职权,永丰新区国土与环境保护局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越权行政,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既然决定书已经做出,当事人面临预期不交出土地就被强征的危险,律师团决定迎难而上,针对这份决定书,一针见血,力求一举打掉这柄悬挂在委托头顶的利剑,免除被强征的危险。2013年6月8日,律师团向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作出该决定书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狭路相逢勇者胜”,复议过程中,我方律师据理力争,通过对相关法律的旁征博引,将这份决定书的错误之处揭示的淋漓尽致,使对手避无可避,龙岩市永丰新区国土与环境保护局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最后关头放弃了申辩权。案件到此,我方已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四、“扬汤止沸,釜底抽薪”
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如果政府和拆迁户就补偿没有达成一致,补偿协议没有签订时,政府可以运用职权,在给予拆迁户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在限期内要求拆迁户交出土地,体现在文件上,就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合法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为政府的强制征收提供了法律支持,政府在作出决定之后,拆迁户逾期不交出土地,政府就可以依法强征,这将对拆迁户权益的维护大大不利。俗语说,“扬汤止沸,釜底抽薪”,律师团通过行政复议撤销决定书的行为,无异于对政府土地征收行为的釜底抽薪,打在了土地征收部门的要害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撤销标志着委托人的土地得到保全,政府强制收回土地的行为失去了依据,委托人在同政府的谈判中,扭转了被动的局面,占据了明显的优势。可以说,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一针见血,戳穿决定书的违法之处,正是其关键之处。
2013年7月18日,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复议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