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7)闽06行初×号
【原告】:范先生
【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征收办公室
【案情简介】
范先生系厦门市同安区某村村民,有三处房屋被划入征收拆迁范围:一处为范先生名下的房屋62. 7平方米及附属房屋25.6平方米,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该房屋已为危房,不能居住多年;一处为范先生祖上遗留下来的房屋,面积为32平方米,部分房屋因年久倒塌;还有一处为范先生于2007年所建的用于生活居住的三层楼,面积共计391平方米。
征收部门一直以违章建筑、房屋破旧为由降低范先生的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范先生与征收部门一直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范先生慕名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黄爱华、叶方荣律师,将自己的维权事宜托付给京平两位专业拆迁律师。
在没有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同安区征收办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厦门市人民政府认为,范先生提出的关于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的要求不符合规定,不予支持;关于被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是否应当给予赔偿的问题,市政府认为该房屋为2008年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系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拆除的,与本案无关,也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支持。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书》,对范先生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并裁决在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拆除范先生房屋。
范先生认为,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侵害了范先生的合法权益。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厦府征裁(5) [2017]第×号《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书》。范先生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又向本院申请一并附带审查《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合法性并确认其违法。
【维权经过】
厦门市人民政府面对范先生的诉求,却认为市政府作出厦府征裁(5)[2017]第×号《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辩解道,同安区征收办对范先生的房屋以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补助达到厦门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范先生的要求不符合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应予以支持。厦门市人民政府还认为范先生主张的应得到补偿的房屋是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依法不能获得任何补偿、补助。
京平拆迁律师面无惧色、据理力争。首先,京平拆迁律师发现,2017年2月,第三人同安区征收办以范先生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其提交的《裁决申请书》中未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后,向范先生范先生送达了《答辩通知书》、《房屋征收质证、审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中载明,本案具体经办人为包含同安区人民政府陈某某在内的两位工作人员,并告知范先生依法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2017年3月,范先生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中止审理,次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中止裁决通知书》,决定不予中止本案裁决,原定的房屋征收质证、审理时间地点不变。2017年3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范先生委托其妻子及女儿参加质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陈某某作为裁决工作人员主持质证,在质证过程中,范先生曾申请主持人陈某某回避,被口头驳回。2017年3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厦府征裁(5)[2017]第×号《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书》。陈某某本身是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却同时担任裁决工作人员主持质证,这样的裁决何谈中立和公正?!
其次,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厦门市政府的证据证明了同安区征收办依法向其提交裁决申请材料的事实,但并未向法院提供同安区征收办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送达范先生已满10日的证明材料。虽然同安区征收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关于范先生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及送达回证,但其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裁决申请书》中并未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现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同安区征收办在申请行政裁决时有将该方案及送达回证提供给厦门市人民政府,在厦门市人民政府提供的2017年3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调解笔录》中也未对该方案及送达回证进行质证。这样的证据显然不能证明同安区征收办在申请裁决时有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供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送达回证。
【尘埃落定】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第三人同安区征收办与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系同一部门,本案被诉裁决的具体经办人之一陈某某是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同安区征收办)的工作人员,范先生方在裁决程序的质证中曾提出申请主持人陈某某回避,但被口头驳回。第三人同安区征收办系本案被诉裁决的申请人,即使依据《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规程》第四条关于具体裁决工作由房屋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规定,该裁决工作也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同安区征收办)以外的其他部门负责实施。裁决工作若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同安区征收办)负责实施,则失去居中裁决的客观公正性,明显不当。
因缺乏充分的证据,法院认为同安区征收办提出其在申请裁决时有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供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送达回证的主张,不能成立。厦门市人民政府在第三人同安区征收办申请裁决时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就予以受理并作出征收裁决,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范先生提出的撤销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行政裁决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厦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