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7)豫0423行初×号
【原告】:郭先生、尹先生
【被告】:汝州市某镇人民政府、汝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2011年村委会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以及土地转让相关法律文件,郭先生等的集体承包地处于该协议的流转范围之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先生等于2017年7月通过EMS向镇政府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2011年村委会与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以及土地转让相关法律文件。邮件早已寄出,等待多时却迟迟不见回复。
郭先生等只得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讨回公道,但是汝州市政府却驳回了我们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认为镇政府未收到有关信息公开的申请,所以郭先生等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现该案已经受理,则应驳回郭先生等的复议申请。
郭先生等认为镇政府和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1. 依法确认被告镇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该法定职责;2. 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尘埃落定】
诉讼中,镇政府辩称:原告向本政府邮寄的申请,该邮件是邮递员代替我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签收的,本政府并没有收到该文件申请。但在庭审中该政府并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显属行政不作为。
最终法院支持了郭先生等的请求,作出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告汝州市某镇人民政府不作为违法,责令其在收到本判决30日内对二原告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予以答复。
二、撤销被告汝州市政府与2017年11月14日作出的汝政复决(2017)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拆迁律师说法】
“知己知彼 百战百胜”这是信息重要性在战争中的体现,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拆迁户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局面,这势必造成了拆迁维权的被动,而本案中律师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对于政府故意不予公开的不作为进行诉讼后获得了需要的信息,为以后维权奠定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