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XXX号
【原告】杨先生
【被告】陕西省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基本案情】
杨先生在陕西省某村拥有房屋并用于居住。杨先生的房屋依法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2016年7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对杨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随之而来的一场场拆迁谈判打破了杨先生平静的生活。苦于拆迁双方谈判无果,杨先生拒绝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代理本案件,张欣、肖广影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介入案件的操作,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首先,杨先生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以及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是决定本案的成败关键,因此为了抓住维权时机,京平拆迁律师遂协助委托人杨先生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证明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区政府提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改委批复、房屋征收应急预案、银行存款证明等一沓沓证据材料。
但在京平拆迁律师看来,致胜的关键不在于证据材料的简单堆砌,而是对庞杂的证据材料“抽丝剥茧”,发现其中的漏洞所在。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9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确定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依据。但拆迁办却无法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根据《条例》第10条的规定,安置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但区政府却无法证明委托人杨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依法得到保障。
然而,维权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委托人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的失利并没有打乱京平拆迁律师的维权策略,也没有削弱委托人杨先生的维权决心。京平拆迁律师迅速协助委托人杨先生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二审中,区政府提交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并不能用来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并且,该《建设项目预审意见》的作出时间明显晚于《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时间,反而证明了《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违法。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撤销为杨先生后续的问题解决提供了时间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