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XXX号
【原告】王女士、李女士、银女士
【被告】广西某市人民政府
【维权经过】
王女士、李女士、银女士所居住的广西某市某区某村是解放前就已经形成的自然村,村民世代居住生活在这里,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其住宅系在祖宅地上修建。现该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王女士、李女士、银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刘宏国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王女士、李女士、银女士于2015年9月得知广西某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向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房屋所在区域均在该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王女士等三人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向某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由于涉案土地已经基本被纳入征地范围,撤销被诉土地证已无实际意义,遂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向某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
王女士等三人认为,某市中院只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颁证行为违法,并不能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王女士等三人依法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京平拆迁律师在上诉过程中指出,在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判决撤销行政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征地项目已经获得建设用地批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损害了王女士等三人的根本权益。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土地登记行为违法正确,但未判决撤销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当,应予纠正。变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撤销某市人民政府向某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