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先生等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常州市某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张先生等人是江苏省常州市某村村民,在其村庄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作物耕种,后土地面临征收,由于征收补偿安置问题未依法予以解决,张先生等人最终决定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土地权益。几经辗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与京平拆迁律师深入沟通了维权事宜,京平律所安排赵健律师、傅增强律师、胡海珠实习律师共同负责张先生等人土地维权案件的办理。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了解到委托人的自留地所在地块在未完成依法征收、未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出让。对此,京平拆迁律师代理委托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出让案涉地块的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在复议程序中申请请求确认土地出让行为违法,并提供充足证据支持本方的主张。与此对应,被申请人主张其出让土地是经过合法批准、公告、招标等程序的,其出让流程符合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相关规定。
然而京平拆迁律师敏锐地捕捉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土地已经过合法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并已将安置补偿落实到位。然而,本案中所涉土地,虽然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从法律上已履行征收程序,但京平拆迁律师通过调查发现,征地批文系2006年作出,在2015年出让时,所涉地农民并未获得征地安置补偿。且该地块出让后直到启动程序维权时并未依法进行建设利用,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续耕作。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由此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在未落实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便出让土地,且导致不当闲置,其行为严重违法并侵害了申请人的土地经营权和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胜利结果】
复议机关经过详细审查和复议期间的实地查看,查明部分申请人的土地在案涉出让地块范围内,因此最终做出复议决定,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做出决定如下:
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地块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