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先生、张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
【被申请人】宁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任先生、张女士两人均系湖南省宁乡市某村村民,任先生于本集体土地经营桂花树种植;张女士在本地拥有合法房屋。现该集体土地面临征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人协商后,共同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组成的拆迁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子。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区域地块上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对委托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查处。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作出《行政查处情况告知书》,告知委托人其认为某项目的施工行为合法,无责令停止施工的违法事实,依法不予查处。该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遂协助委托人将该违法行为复议至市政府。
【案件过程】
被申请人称,1、自己作出的《行政查处情况告知书》的行为合法。被申请人反映的擅自施工现象不存在。2、《行政查处情况告知书》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益。认为该土地已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申请人在该土地上不存在任何权益。
京平拆迁律师则指出,被申请人宁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依法具有查处职责。其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的《行政查处情况告知书》应当对申请查处之日前委托人申请人查处的项目是否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施工建设的情况进行核实。但显然从本案相关证据可知,被申请人仅依据该项目已经办理提前介入审批手续而作出结论为“无责令停止施工的违法事实,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查处情况告知书》系违法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一、撤销2018年6月8日被申请人宁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查处情况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拆迁律师说法】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申请人申请查处,被申请应当对申请人申请日之前是否存在违法施工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作出相应的答复。后期补正的手续,不代表之前实施行为的合法性,故不能以此为由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