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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农村拆迁案例:责令交地决定被依法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26

  

  【案件索引】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行初XX号

  【原告】伊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

  【被告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被告二】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伊先生为山东省济南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有合法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伊先生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关于征收补偿问题,伊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月7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向伊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15日之内交出土地。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伊先生遂委托北京京平拆迁律师所宋金玉律师,代为处理征收维权相关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经调查发现,市国土局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没有与委托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给予委托人拆迁补偿、安置,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市政府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市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间内,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市国土局辩称,原告未交出涉案宗地中已被征为国有的土地,其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济南市土地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被告向原告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依照《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移交土地。”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建设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被告市国土局陈述补偿款已支付给原告的村集体组织、原告直拒绝领取,但未向法院提交有关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已经足额到位的证据。应视为被告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子撤销。

  【判决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责字[2016]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6]xx《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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