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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农村拆迁案例:不签拆迁补偿协议就违法强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27

  

  【案件索引】(2017)云0502行初×号

  【原告】张先生等十八户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顾冬庆、邱萍萍、张爱慧、辛乐(实习)律师

  【被告】保山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区城管执法局”)

  【案情简介】

  张先生等人是云南省保山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2016年,该区实施征收项目,张先生等人的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因为征收补偿不合理,张先生等人一直没有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但是没想到,张先生等人没等来征收方的合理拆迁补偿,却收到了来自区城管执法局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以及区街道办事处和区城管执法局气势汹汹的强拆行为。

  一瞬间“家”没了,张先生等人甚是委屈、欲哭无泪,没拿到应得的补偿款,反被认定违章建筑遭强拆,落得无家可归。希望生生被逼成了绝望,大家都是住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房屋,一朝之间怎么就变成了违章建筑呢?张先生等人想不通,遂电话咨询了京平拆迁律师,经律师讲解才了解到区街道办事处和区城管执法局强拆房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鉴于情势紧迫,张先生等部分村民迅速商量对策,多数人认为将此纠纷交于专业人士更为稳妥,于是大家决定委托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来为自己的维权事宜保驾护航,京平律所立即派出顾冬庆、邱萍萍、张爱慧、辛乐(实习)四位律师来为张先生等人展开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四位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针对本次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以及认定违章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取证分析,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收集更多信息和证据。与此同时,针对区街道办事处和区城管执法局强拆的违法行为指导张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京平拆迁律师得知区城管执法局是依据其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的强拆行为。凭借敏锐的法律视角和丰富的维权经验,四位律师意识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同样是本案的关键之处,而且此《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送达程序上等都存在诸多的违法之处。为了给对方施加更大的压力,四位律师决定计划一个“双连击”。于是,在确定违法强拆行为违法的基础上,迅速指导张先生等人对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向法院继续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为了证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作出是合法的,区城管执法局向法院提交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公告》、《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及相关送达回证和送达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据数量很多,看似程序合法,“完美无暇”。但终究逃不过律师们严谨的头脑和敏锐的眼睛,违法行为永远拿不到台面上光明正大的见人。张律师和辛律师代表维权团队出庭发表意见,一一指出对方的违法之处。首先,主体资格欠缺。被告不具有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的主体资格,《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有权实施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次,事实认定错误。张先生等人的房屋并不是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等同于是违法建设。再次,法律适用错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为渐进式适用,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应当分情况处理,限期拆除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况下方能适用。从《云南省违章建筑处置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是违章建筑,也须符合规定的八种情形方能拆除,原告的房屋不属于这八种中的任何一种,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符合八种情形中的一种,在下发《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前未对张先生等人的房屋进行认定。最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未依法送达,也未告知原告诉权,其作出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

  在四位律师严谨且密集的诉讼之下,区城管执法局最终败下阵来。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了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保综执违法强拆(2016)第XX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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