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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农村拆迁案例:未经批准擅自占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28

  

  【案件索引】四川省成都市成国土资复[2018]XX号

  【申请人】樊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王志伟律师、王维雪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

  【案情简介】

  樊先生是成都市某村村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修建有一处彩钢厂房。2017年,该县因进行某快速通道建设项目(下称“快速通道建设项目”)而实施征收,樊先生的厂房被划入征收范围。因为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令樊先生没想到的是,没有等来应得的合理拆迁补偿,反却遭遇了镇政府的暴力违法强拆。2017年12月19日的这一天,对樊先生来说如同噩梦一般的存在,镇政府组织人员将樊先生及其妻子加以控制,并对樊先生家的厂房实施强拆。樊先生微弱的希望生生被逼成了绝望。

  遭遇违法强拆后,樊先生不知道接下来还会遭受怎样的“待遇”,恐惧笼罩着樊先生一家,樊先生因此备受煎熬。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樊先生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这起拆迁纠纷。于是慕名找到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并将自己的维权事宜托付给赵健、王志伟和王维雪三位专业拆迁律师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针对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开启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发现该快速通道建设项目并没有相关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占的违法行为。抓住这一关键点,京平拆迁律师立即协助樊先生向县国土局申请查处。事不如愿,《查处申请书》寄出之后便如石沉大海,对此樊先生很是着急。但是针对县国土局的“逃避”,三位律师早有对策。时机一到,京平拆迁律师遂按照既定的维权计划指导樊先生向市国土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三位律师针对该快速通道建设项目的违法之处及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行为给予精准打击。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征收土用地审批权利。而该快速通道建设项目在没有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就开始非法强占土地,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根据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四条: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应依法严查并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对违法占地行为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了规定。而该快速通道建设项目未批先占,未经批准即违法占地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查。最后,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职责。综上,该快速通道建设项目违法占地,县国土局具有查处职责,却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不予答复,也不实施查处,已经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面对三位律师掷地有声的陈词,国土局企图通过混淆视听的方式蒙混过关,但是其苍白无力的辩解最终没有得到复议机关的认可,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责令县国土局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对申请人樊先生的《查处申请书》做出回复。

  复议决定作出后不久,樊先生就收到了县国土局的答复:负责涉案项目的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道路,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严重的违法占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罚款,所占用土地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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